陕西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

发布日期:2015-04-15    浏览次数:

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省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,扩大基层民主,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,促进学校整体工作,依据《教师法》和教育部、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以及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、陕西省教委、陕西省教育工会颁发的《陕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》的有关条款,制定此暂行规定。

第二条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(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),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,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,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。

第三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,行使职权,开展工作,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,正确处理国家、学校、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,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,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
第四条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
第五条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:

一、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,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、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二、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制、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。

三、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、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。四、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,评议监督领导干部,积极推进院(系)务公开工作。

第六条二级教代会要支持院长、系主任和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领导,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尽职尽责,努力完成工作任务;行政领导要尊重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,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。

第七条二级教代会每3~5年为一届,每1~2年召开一次,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。大会决议须征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,方为有效。

第八条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,由本单位党、政、工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,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。院(系)教代会,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,人数较少的单位,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,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。

第九条二级教代会的议题,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问题。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,由党、政、工协商决定。

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奉献精神,办事公道正派,密切联系群众,其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,并按单位组成代表组。代表实行常任制,任期3—5年,可连选连任。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,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,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。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,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,可以罢免或撤换代表。校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。

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,对本单位工作和教代会工作,有权提出意见、建议和提案;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,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。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,认真做好本职工作,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,听取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。

第十二条二级单位工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。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,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,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,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、交办和督促办理,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。

第十三条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,但应成立由单位党、政、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,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,人数多少,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。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教代会。

第十四条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,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,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。

第十五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。其解释和修改由陕西省教育工会负责。